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节 土地征收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土地征收 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