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节 土地征收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土地征收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确定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确定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