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间内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土地资源的收储,优先储备空闲、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