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节 土地征收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土地征收 第四十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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