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为债务性融资业务产品发行提供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障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