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行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投资者或者消费者提示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地方金融组织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