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实施审慎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