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关联方提供与本组织利益相冲突的服务,为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条件。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组织章程约定执行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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