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