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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