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和省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区域内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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