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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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第二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
第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
第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
第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
第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
第八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
第九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
第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
第十二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
第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十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
第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位于镇总体...
第十九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域城镇...
第二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区域城镇体...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
第三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县级行政...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
第四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的竣...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竣工测绘...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加强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六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