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查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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