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