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