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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