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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