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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