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