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