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