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