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