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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