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