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参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