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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