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