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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