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