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