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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