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