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对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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