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