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