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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