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