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