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加强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