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