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