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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