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