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
依照本条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