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