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30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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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 第三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 第五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六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 第七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 第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 第十四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 第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景观风貌... 第十六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市、县、... 第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 第十八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 第十九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 第二十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核准文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 第三十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病死畜禽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两侧按照规定标准组织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四十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限...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免费开...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