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