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