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